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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某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类别:专利权   发布时间:2016-11-08 10:35:54   浏览:4220 次 [返回]
  申请人成都某公司提出名称为“提高GPS接收机之灵敏度的方法”发明专利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决定,以该申请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成都某公司不服上述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和说明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维持了原驳回决定。
  成都某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驳回决定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复审驳回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认定成都某公司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并未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违反《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错误。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驳回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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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泉州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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