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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类别:专利权   发布时间:2016-11-08 10:36:26   浏览:4004 次 [返回]
  公司申请的名称为“碳纳米管薄膜结构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清华大学和鸿富锦公司对驳回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申请人为清华大学、鸿富锦公司的名称为“碳纳米管薄膜结构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作出的驳回决定。
  对第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维持决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8071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清华大学及鸿富锦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复审维持驳回决定。
  经审理查明,清华大学及鸿富锦公司关于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上诉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审判决及复审维持驳回决定关于本申请公开不充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审判决及第48071号决定认定事实有误,依法应予撤销。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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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泉州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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